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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22

联席会章程

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示范中心优质资源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各示范中心协商,并经教育部高教司同意,决定建立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席会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指导,主要任务包括:

(一)立足示范中心体系建设,研究高等学校实验(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与发展方向,探讨示范中心的建设模式,研究实验(实践)教学和其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示范中心优质资源的开发与共享机制,促进各示范中心信息化与实验教学资源的建设;

(三)组织各示范中心之间的经验交流,促进示范中心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推动与其它国家(地区)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实验(实践)教学水平;

(四)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加强宣传,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与辐射作用。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经教育部公布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在学校主管部门,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联席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示范中心负责人为“中心会员单位”代表,所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学校会员单位”代表。所有会员单位代表均可出席联席会会议,参加联席会活动。

第五条会员单位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联席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 签署相关文件、中心会员单位缴纳入会费;
  • 由联席会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 联席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获取联席会信息,出席联席会会议,参加联席会活动;
  • 获得联席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联席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 执行联席会的决议;
  • 维护联席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完成联席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根据联席会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席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联席会及相关学科组、管理组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联席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学科组和管理组。中心单位会员参加学科组,学校单位会员参加管理组。

各学科组推举产生1名组长,1-2名副组长,由学科组长、副组长组成工作委员会。组长、副组长由学科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变动等因素,各组长、副组长可以在届中随时调整,调整名单需经学科组及管理组全体会员协商一致表决通过。组长名单调整后需报联席会秘书处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条联席会工作委员会是联席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 审议批准联席会章程的修改;
  • 审议批准联席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 制定联席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审议联席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 审议联席会秘书处、各学科组和管理组提交的其他报告。

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联席会工作委员成员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对联席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按照本章程要求全面负责联席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拟定联席会工作计划,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联席会各项工作;

(二)为联席会提供各种学术性帮助以及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组织探讨解决示范中心发展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示范中心的发展提供建议;

(四)参与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联席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立单位由联席会工作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秘书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由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室工作专家担任,对联席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具体工作。

秘书处主要工作包括:

(一)拟定联席会章程;

(二)协助联席会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筹备和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四)负责联席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运行管理联席会网站,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务;

(五)协助联席会工作委员会总结年度工作和提交工作报告等;

(六)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学科组和管理组会议、学校会员代表会议、全体会员大会等。

第十二条联席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文,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联席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联席会第次工作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